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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更惠民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网 发布时间:2024-02-03 10:41:09 111

年前的2022年1月1日,法律援助法正式施行,首次以法律形式全面系统规范我国法律援助工作,为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提供了法治保障。两年来,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台多项政策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法,取得了不错的成效。刚刚发布的《法律援助法实施工作办法》进一步健全协调机制,加强工作衔接,为规范、有序、高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提供了制度保障

《法治周末》记者 孟伟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法律援助法实施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进一步明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责分工,健全协调机制,加强工作衔接,为规范、有序、高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提供制度保障。

两年前的2022年1月1日,法律援助法正式施行,首次以法律形式全面系统规范我国法律援助工作,为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提供了法治保障。两年来,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台多项政策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法,取得了不错的成效。

配套制度不断完善

1月14日,在北京召开的全国司法厅(局)长会议公布了一组数据:2023年,我国法律服务水平加快提升,共办理法律援助158.5万件、公证业务1325.5万件、仲裁业务51.5万件、司法鉴定案件342.5万件,群众法治获得感切实增强。

公开资料显示,法律援助法施行后,相关机关先后发布《法律援助志愿者管理办法》《关于为死刑复核案件被告人依法提供法律援助的规定(试行)》《关于进一步深化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意见》《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实施办法》《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等,为各地依法规范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提供有力制度保障。

值得注意的是,2023年8月23日,司法部对2012年公布并施行的《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程序规定》)进行了全面修订,修订后的《程序规定》,在方便群众及时获得法律援助、提高法律援助服务质量等方面,作出了一系列具体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法律援助案件办理程序的标准。

《程序规定》优化了申请程序,明确申请法律援助时,不再需要提交经济困难证明表,但如果申请人有能够说明经济状况的证件或者证明材料,可以一并提供。

《法治周末》记者梳理发现,江苏、四川、贵州、上海、山西等省市正在逐渐放宽经济困难认定标准。

《程序规定》还明确了法律援助机构的审查时限和审查重点,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可以通过信息共享查询或者由申请人个人诚信承诺的方式核查申请人的经济困难状况,需要跨地域核查的可以请求异地协作。

陕西省律师协会监事长、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兼西安分所主任方燕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表示:“法律援助法施行以来,在农民工讨薪和伤残赔偿,老年人、残疾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等重点群体的法援服务,化解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无论是法律援助案件数量、质量,还是受援人数等,都有了大幅提升。”

法律援助惠及新业态弱势群体

“随着时代的发展,一些新兴行业不规范等造成弱势群体权利侵害严重,法律援助法施行以来,在保护直播行业劳动者们的合法权利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方燕说。

2023年8月23日,司法部举行“法律援助惠及更多群众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发布”新闻发布会,会上发布了6个典型案例,其中就有一起关于直播行业劳动纠纷的法律援助案例。

2021年9月8日,魏某某在江苏省苏州某贸易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从事网络主播工作,工作内容主要为直播卖货。9月20日,魏某某被诊断怀孕。后因体力负担较大,医生建议休息保胎,魏某某便将怀孕事宜告知公司,希望能减少直播卖货时间或转至幕后辅助工作,被公司拒绝。10月20日,公司以魏某某不能胜任岗位为由解除劳动关系。

12月3日,魏某某到苏州市相城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受理并审查后,指派江苏智融律师事务所解善宇律师承办该案。2021年12月6日,解善宇向相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立案材料。经审理,2022年5月11日,苏州市相城区劳动仲裁委裁决公司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并支付劳动仲裁期间的工资损失27000元。公司不服仲裁裁决,主张魏某某在面试的过程中存在隐瞒怀孕的事实行为,向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苏州市相城区法律援助中心继续为魏某某诉讼阶段提供法律援助,并指派解善宇继续承办该案。

经调解,双方愿意就工资、赔偿金、生育津贴、医疗费等一次性了结。最终,承办律师解善宇帮助魏某某与公司达成一次性支付8万元的调解方案,双方当庭签订调解协议,案件结案。

发布会上,司法部有关负责人介绍,本案对于处理同类案件,特别是对新业态女性从业人员的权益维护具有参考意义:“该案是一起典型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受援人魏某某系网络主播,该行业工作时间、工作内容、考核标准、管理监督等均有别于传统用工模式。发生纠纷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往往在解除或履行劳动合同、工资支付金额等事项上存在较大分歧。承办律师综合考虑新业态人员的就业特征、再就业困难等因素,制定最优方案,据理力争,依法帮助受援人争取到合理补偿。”

方燕坦言:“不熟悉法律、被侵权行为多、维权过程长,是直播创业者们在维权时的共同痛点。”

她还强调,实际上大部分省市将包括快递小哥在内的人员、司法救助或者优抚对象及无固定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等纳入法律援助重点群体。这体现了法律援助法与时俱进、接地气、惠民生的特点。

《办法》亮点多

方燕告诉《法治周末》记者,虽然法律援助法的相关配套制度在逐步完善,但是法律援助法在施行的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适用、理解、衔接等问题,《办法》的制定能够有效解决之前存在的问题。

在她看来,《办法》中亮点颇多:首先,加强了业务协同,对法律援助案件办理全过程进行规范,要求办案机关及时依法告知有关当事人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并转交申请,限期指派律师、限期函告办案机关、加强重点环节衔接,加强法律援助服务质量监督,协助调查核实投诉举报情况、回复征询意见;其次,畅通工作信息,明确办案机关转交申请或者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时,应当附相关法律文书、提供必要信息。

方燕强调,《方法》最重要的是健全了协调机制,要求办案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建立健全沟通协调机制,在权利告知、申请转交、案件办理等方面做好衔接;强调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完善法律援助信息交换平台,及时准确交换有关法律文书,保障法律援助工作有效开展。

某法律援助中心负责人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也表示,加强信息化建设是《办法》中的一个重要举措。《办法》第二十五条要求,建立完善法律援助信息交换平台,实现业务协同、信息互联互通,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及时准确传输交换有关法律文书,提高法律援助信息化水平,保障法律援助工作有效开展。

该负责人向《法治周末》记者透露:“目前我们已经开始积极推进政法业务协同平台建设,推进大数据流转和共享。平台搭建完成后能够实现去纸化,减少人工跑送,实现多部门共享,信息互通。”

《办法》进一步保障案件质量

案件质量是法律援助工作的生命线。实际上,法律援助法在保障案件质量方面的规定已较为全面。

法律援助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受援人有权向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人员了解法律援助事项办理情况;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受援人可以向司法行政部门投诉,并可以请求法律援助机构更换法律援助人员。”

法律援助法第五十六条至五十九条分别对司法行政部门投诉查处制度、质量标准评估制度、信息公开制度、接受社会监督以及回访制度作出了专门规定,强化了法律援助的法律监督措施。此外,法律援助法第六十条规定了律师协会对法律援助工作的监督。

法律援助法最后一章还专门规定了“法律责任”: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律师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法律援助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要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办法》对上述制度进一步细化。

泰和泰(南昌)律师事务所公益法律服务中心主任樊颖奇表示,《办法》对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提出了明确要求,以确保案件质量。《办法》要求法援人员严把案件质量关,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做好会见、阅卷、调查情况、收集证据、参加庭审、提交书面辩护意见或代理等工作,依法为受援人员提供符合标准的法援服务。

《办法》强调,办案机关应当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援助机构做好法律援助服务质量监督,协助调查核实投诉举报情况、回复征询意见。要求司法行政机关综合运用庭审旁听、案卷检查、征询意见、回访受援人等多种方式监管法律援助服务质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做好协助配合,维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公开资料显示,近日,山东济南、湖南娄底、广东湛江等多地正在陆续开展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工作,努力推动法律援助工作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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