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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央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刘某等4人销售假冒伪劣“3M”口罩一案
来源:陕西网 发布时间:2021-01-31 22:23:32 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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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9日上午,未央法院对被告人刘某等4人销售假冒伪劣“3M”口罩一案进行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未央法院院长李社武担任审判长,未央区检察院检察长胡晓静出庭支持公诉。 

经审理查明,2020年1月,被告人何某华、廖某通过微信群从代某某(已判决)处购得大量假冒伪劣“3M”口罩,伺机对外兜售。其中,被告人廖某购得口罩3万余只,全部销售给冯某(另案处理),销售金额24.54万元,非法获利2.54万元。被告人刘某从冯某处购得口罩2.3万只,再次加价出售,销售金额27.6万元,非法获利3.35万元。被告人何某华购得口罩2万只,全部销往宝鸡市,销售金额12.3万元,非法获利2.3万元。被告人胡某系代某某亲属,协助代某某卸货、收款,并联系买家将2.6万只口罩销往宝鸡市、商洛市等地,销售金额达23.8万元。经鉴定,涉案口罩系假冒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且NaCl颗粒物过滤效率不符合国家标准。2020年7月,四名被告人经公安机关传唤后陆续到案。

未央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等四人为谋取非法利益,明知涉案口罩系不合格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对外销售,其四人的行为均同时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0条、第214条规定的销售伪劣产品罪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根据各人不同的销售金额,依法应依照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即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对被告人廖某、胡某追究刑事责任,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对被告人刘某、何某华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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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合议庭经评议后,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对被告人廖某、胡某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又三个月、并处罚金13万元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2万元;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对被告人刘某、何某华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4万元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7万元;依法对各被告人违法所得继续追缴。

李社武院长对4名被告人进行了法庭教育:在全国上下众志成城抗击疫情的紧急关头,口罩是必需的防护物资。你们利用公众急需购买口罩的迫切心理,昧着良心发国难财,妄想利用疫情“一夜暴富”,为了牟取一己私利铤而走险,最终走上违法犯罪道路。法律,是严肃的社会规则,不管何人,只要触犯,必将受到惩处。你们的不法行为,严重扰乱了抗疫形势,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希望你们从本案中汲取教训,深刻反思在疫情期间实施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认真改造,早日回归社会。法庭希望你们在今后的人生中,严格遵纪守法,时刻以向上向善向好的价值观矫正自己的人生目标,用勤奋劳动创造新的生活,做一个有良知、有责任心、对社会有用的人。

当前,疫情防控工作不容松懈,未央法院将坚持立足审判职能,依法严厉惩处妨害疫情防控犯罪行为,有效震慑犯罪分子,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为疫情常态化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司法服务与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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