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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红牛大战”司法进程再推进,专家视角聚焦商誉归属
来源:西部法治在线 发布时间:2026-01-06 19:40:05 加载中...

进入2026年,持续近十年的红牛商标权之争非但没有偃旗息鼓,反而因2025年双方新一轮的公开声明战与关键司法程序的推进,再次成为舆论焦点。此次交锋的核心,依然围绕着那份决定合作根基的“50年协议书”,而双方对簿公堂的战线也从商标权属,进一步延伸至这份协议本身的真实性、效力乃至市场竞争秩序。

年初,泰国天丝声明从否认“50年协议”存在到称其毫无意义,随后遭中国红牛驳斥,舆论战升级。司法层面,前海法院一审判决确认该协议条款有效,深圳中院以应中止诉讼但未中止为由发回重审。这场围绕协议效力、商标权属与市场秩序的拉锯战,仍无最终定论。

从携手创业到对簿公堂

公开资料显示,泰国红牛创始人许书标与华彬集团创始人严彬的合作始于1995年。当年,双方联合两大国企在深圳设立了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即“中国红牛”)。此后,凭借华彬团队巨额的广告营销投入,红牛品牌知名度迅猛提升,年销售额峰值一度超过230亿元,长期占据中国功能性饮料市场的头把交椅。

这种合作共赢的局面在2012年后出现转折。随着泰国天丝集团管理层变更,新任掌门人对原有的合作模式提出异议,坚持认为品牌授权期限仅为20年,并已于2016年到期,因而拒绝延期经营。对此,中国红牛方面则主张,双方早前签订的经营授权期限应为50年。

2016年起,双方矛盾公开化,并在商业与法律领域展开了全面的拉锯战。

商标权属的“罗生门”与多条战线的不同走向

争议的核心围绕以下几个关键问题展开:

  1. “50年协议”的效力与解释:中国红牛坚称,该协议是奠定双方合作基础的“宪章”,赋予其50年独家经营权,该经营权必然包含对红牛商标的独占使用许可。泰国天丝则一度否认该协议的存在及效力,近期态度有所转变但质疑其意义。

  2. 商标是“许可使用”还是“公司资产”:泰国天丝主张,双方是基于商标许可使用合同进行合作,合同已于2016年到期,到期后中国红牛的使用即构成侵权。中国红牛则援引《95年合资合同》第十九条,主张其产品上使用的商标本身就是合资公司资产,归公司所有,并非源于泰国天丝的临时许可。

  3. “简体字商标”与“繁体字商标”是否为同一商标:这是近年仲裁裁决中的关键认定点。根据深圳国际仲裁院2023年作出的生效裁决,仲裁庭认定:中国红牛产品上实际使用的“红牛”简体字商标,与泰国天丝在中国注册的第878072号等“红牛”繁体字商标,是两枚不同的商标。中国红牛自1996年即开始使用其简体字商标,时间早于泰国天丝相关繁体字商标的获准注册日。因此,仲裁裁决认定,中国红牛产品上使用的简体字商标构成公司资产的一部分,归中国红牛所有。

  4. 商誉贡献与权益归属:中国红牛在诉讼中强调,自己是红牛商标在中国市场数百亿品牌价值的唯一投入方和创造者,因此即便不享有形式上的注册商标所有权,也应享有由此产生的重大合法权益。这一观点涉及商标法、竞争法与合同法交叉地带的深层次法理问题,即被许可方通过长期巨大投入所形成的、独立于原商标权人的商誉,应如何认定与保护。

纠纷至今,双方已提起了数十起诉讼与仲裁,呈现出错综复杂的局面:

  • 关于商标权属确认: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中国红牛要求确认17枚 “红牛” 系列商标所有权的诉讼请求,但未对中国红牛使用红牛商标是否侵权作出认定。

  • 关于合资合同与商标资产:在另一条法律战线,中国红牛股东依据《95年合资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深圳国际仲裁院提起仲裁。仲裁庭基于合资合同约定、商标实际使用历史(简体字商标在先使用)等事实,于2023年作出裁决,认定中国红牛产品上使用的特定简体字商标是合资公司资产,归合资公司所有。

  • 关于“50年协议”及独家经营权:在相关诉讼中,已有法院(如前海法院一审)判决确认“50年协议”中关于中国红牛享有独家经营权的条款有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另一份裁定中也认定中国红牛是该协议的签约主体,享有协议约定的权利。

  • 关于侵权诉讼与市场竞争:泰国天丝在全国多地针对中国红牛及其生产商、销售商提起了商标侵权诉讼。部分案件已有判决或裁定,结果不一。同时,泰国天丝授权其他方在中国市场推出的“红牛维生素风味饮料”等产品,已被中国红牛以侵害未注册驰名商标权益、不正当竞争等为由提起反诉。

从专家视角看法理争议与商业伦理

法律学者对本案中暴露的复杂法律问题提供了多元视角。有观点指出,判决严格区分了商标所有权与基于合同产生的使用权,遵循了商标注册制的基本原理。但同时,更多讨论聚焦于被许可方的贡献如何得到法律评价。

有专家认为,此案触及了商标法中的“添附”理论或商誉分离问题。当被许可方通过长期、巨大的投入,使商标承载的商誉发生“质”的改变,甚至超越了许可方原有的贡献时,可能催生新的权益。这种权益并非形式上的商标所有权,但作为一种财产性利益,应当受到法律关注和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在过往类似案例(如“王老吉”案)的判决中,亦承认被许可方对商誉提升作出的贡献可以产生相应权益。

从市场竞争秩序与诚实信用原则观察,本案亦具有典型意义。许可关系建立在互信基础之上,一方在借助对方开拓市场、培育品牌成功后,试图单方面切断合作并直接收割市场成果的行为,不仅涉及违约,也可能触及商业伦理与公平竞争的边界。

结语:契约精神与法治期待

红牛纷争,远非一纸声明所能简单定论。它交织着历史合作协议的解读、长期商业实践的认定、巨大无形资产的归属以及商业伦理的评判。目前,双方的法律角力仍在继续,关于“50年协议”效力、合资公司存续、不正当竞争等多起关键案件尚在审理程序中。

无论最终结果如何,此案都已为中国乃至国际商业社会提供了一个深度观察的样本:即在复杂的长期商业合作中,如何通过法律框架更清晰地界定各方权责,如何公平评价和保护每一方对共同事业的真实贡献,以及如何捍卫市场经济赖以运行的契约精神。公众与业界正期待司法机关在后续裁决中,进一步厘清事实,依法作出经得起历史检验的判决,为市场主体提供明确、稳定且公平的法治预期。这场纷争的最终落幕,不仅关乎两个商业巨头的得失,更关乎对商业规则与诚信价值的深远诠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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