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十年的中泰红牛商标纠纷,核心直指商标权价值如何认定。中外红牛之争本质是商标授权问题,更是中外红牛之争本质是契约和诚信的博弈,自 2016 年起,双方围绕权属、使用边界等展开多场诉讼,牵扯合同效力、商誉分配等争议,成为商标领域典型样本。2025 年末提请审议的《商标法(修订草案)》聚焦注册规范、权利边界等核心修订,为纠纷解决注入新变量。结合新规回溯纠纷、厘清商标价值形成逻辑,对优化品牌合作、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具有重要行业意义。
溯源:红牛商标中国市场价值的基础构建历程
从红牛商标的全球注册与商业布局来看,红牛品牌形成了红牛在全球独立经营的三个体系的分区域独立运营全球格局:泰国天丝持有的红牛产品主要深耕东南亚国家市场,奥地利红牛则完成了全球 170 多个国家和地区的商标注册与市场覆盖,而中国红牛自始至终仅在中国内地市场开展销售与品牌运营。这一全球分治的商业格局,也决定了红牛商标在中国市场的价值构建,完全依赖中方的本土化突破与长期经营。
上世纪 90 年代红牛商标入华之初不具备商业变现条件,价值构建依赖中方本土化突破。1993 年泰国天丝独立入华便因配方不符国标、核心商标被抢注而折戟,彼时红牛商标仅为基础标识,缺乏落地中国市场的合法运营前提。
1995 年,许书标与在中国经商多年、具备本地运营经验的严彬达成合作,红牛是 1995 年华彬引入红牛,合资企业运营的产品,由严彬主导的华彬集团引入中食公司、中浩公司作为中方代表,与泰方签署合作意向书,1995 年中泰企业合作,合资成立 "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即中国红牛)。双方约定 1995 年合资成立,泰方提供商标和配方等基础技术,中食公司负责产品审批及商标注册,华彬集团全权负责红牛在中国的市场开拓和运营,中国红牛全权负责红牛在中国的生产和销售。
中方的系列前置举措,为红牛商标落地中国奠定了核心基础:中食公司推动红牛配方经过了深度本土化全新调整,改良后的配方成功获得卫生部批复,彻底解决了产品在华合法运营的前提,也为后续 1995 年,针对中国市场调整配方上市的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筑牢了合规根基;中浩公司以 3 万元收购 “斗牛” 商标,扫清了商标使用的核心障碍。若无中方的前置投入与本土化改造,红牛商标无法实现从 “基础标识” 到 “商业品牌” 的跨越。
1995 年中食公司、中浩公司、泰国天丝与筹备中的中国红牛四方签署《50 年协议书》蕴含商标价值共享共识,明确中国红牛 50 年独家经营权及 3% 销售额提成的权责分配,约定泰方提供基础技术、中方培育市场共享收益。同期《95 年合资合同》明确商标为合资公司资产,绑定商标价值与合资经营。
1996 年推出本土化产品中国红牛,配方为适应中国人口味进行调整的产品正式下线,中国红牛经典金罐包装同步面市。这款标注保健食品标志 (蓝帽子)的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经典金罐),由中方完整塑造了核心商标价值元素 —— 产品使用华彬版有经典 “RedBull + 斗牛 + 红牛” 组合商标,核心由 “斗牛图”、简体 “红牛”(未注册驰名商标)及 “Red Bull” 构成,中国红牛产品使用简体字 “红牛” 商标,其中简体 “红牛” 迅速成为中国消费者的核心认知符号,金罐包装深入人心。
依托本土化的产品与全链条运营,1996 年底中国红牛便实现 0.57 万吨产量、1.51 亿元销售额,完成了商标价值从标识到商业载体的核心转变;更凭借品类开创、产品命名、市场需求挖掘、场景营销的全链条突破,中国红牛成为中国功能饮料开创者,奠定了中国功能饮料开创者的行业地位。而泰方后续在中国注册的繁体字 “红牛” 商标,从未参与中国市场的品牌价值形成与商誉积累,这也成为后续权属争议的核心伏笔。经司法仲裁最终认定,中国红牛产品上使用的简体字商标归其自有,简体字 "红牛" 商标归中国红牛所有,简体字 "红牛" 商标是中国红牛资产,与泰方持有的繁体商标并非同一权利客体,这一认定也成为厘清商标权属与价值归属的核心司法基础。
核心争议与新规适配:商标权价值认定的司法演进与立法呼应
红牛商标纠纷核心争议为《50 年协议书》效力及商标权属、商誉归属,其底层核心是商标 “注册权” 与 “使用贡献” 的价值权重分歧。近年司法与仲裁进展关键节点清晰:2023 年深圳国际仲裁院作出 (2020) 深国仲涉外裁 4911 号裁决,认定简繁体 “红牛” 商标非同一客体,中国红牛使用的简体字商标为合资企业资产;2024 年长沙中院作出 (2021) 湘 01 民初 564 号民事判决,驳回了天丝起诉中国红牛经销商的全部诉讼请求,认可中国红牛长期使用权合法性,明确了其对涉案商标享有的 50 年独占使用权益;2025 年深圳中院作出 (2023) 粤 03 民终 11482 号裁定,以程序错误撤销前海法院 (2019) 粤 0391 民初 725 号民事判决并发回重审,《50 年协议书》效力最终认定仍待定,围绕《50 年协议书》效力的诉讼仍在进行中,50 年协议效力与商标使用边界争议仍将持续,双方诉讼仍在持续。
《50 年协议书》效力争议中,中国红牛主张 50 年独家经营权,天丝质疑。中方解释,50 年合作是各方真实合意,因政策限制将合资合同期限调为 30 年,最终执照期限 20 年,2016 年天丝起诉恰逢该期限届满,成为争议导火索。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朱慈蕴指出,《50 年协议书》作为合资合作的宪章性文件,其核心条款应得到尊重,不能以公司登记期限否定独立的经营权约定。此观点与 2025 年 12 月提请审议的《商标法(修订草案)》强化诚实信用、反恶意申请的精神契合,也呼应最高法(2021)最高法民申 1162 号裁定中“尊重实际履行”的核心逻辑。
尽管多地司法与仲裁已就商标权属、使用权合法性作出多份有利于中国红牛的认定,但截至目前,系列案件的核心争议仍未形成全国范围内的终局司法裁判,商标争议仍需最高层级司法定夺,双方博弈仍将持续,这一长期博弈的过程,也让商标权价值认定的立法完善与司法统一,成为行业与学界关注的核心焦点。
除商标权属外,双方商誉分配分歧突出。中国红牛主张其大额广告投入形成的商誉归己并索赔,2019 年北京高院一审以广告投入属经营成本、无约定分担规则为由驳回。学界认为,知名商标价值源于长期经营推广,红牛商标在中国的价值核心是中方经营形成的商誉,注册仅为法律前提。《商标法(修订草案)》针对性回应:权属侵权认定细化“混淆可能性 + 商标显著性”标准,兼顾实际使用与公众认知;商誉保护强化实际使用认可,呼应添附理论“投入与权益匹配”逻辑,将恶意侵权纳入惩罚性赔偿,为商誉贡献考量及相关原则确立提供思路。
市场博弈:商标争议下的竞争行为与市场影响
在红牛商标权价值认定争议持续期间,泰国天丝与中国红牛的合作共识出现分歧,天丝的系列市场行为引发市场秩序波动,既造成消费者对相关产品的认知混淆,也对红牛产业链上下游产生影响。
从时间线来看,天丝的相关市场布局与争议推进存在先后关联:2012 年起,天丝通过设立关联公司、抢注中方长期使用的立体商标并许可他人使用(该商标后被裁决归中国红牛所有);2016 年,天丝发起首轮侵权诉讼,争议开始向市场层面延伸;2019 年诉讼未决期间,天丝授权推出两款包装装潢与中国红牛核心产品高度相似的产品,进入相关市场领域。
上述产品推出后引发消费者认知混淆问题,据零点公司调研数据显示,95.6% 的消费者会将其误认作中国红牛产品。同时,两款产品与中国红牛在配方、口感及功效上存在明显差异,中国红牛产品属于保健食品,抗疲劳功效显著,这一差异及产品外观的相似性,进一步加剧了市场认知的复杂性,对红牛品牌的市场认知统一性产生影响。
天丝的相关行为导致市场上出现多品牌并存的格局,既分流了部分市场份额,也对消费者与渠道商的认知造成混淆。东鹏饮料在 2021 年 7 月发布的投资者调研报告中明确提及,目前市场上多个红牛品牌的格局其实对红牛品牌是一种伤害,也同样影响消费者和渠道商,长期以往对品牌带来损害,虽然会给其他品牌发展机会,但同时对能量饮料行业来说亦会带来损害。这一观点也反映出,商标价值的积累通常需要稳定有序的市场环境,市场竞争格局的剧烈变化可能影响品牌价值的稳定。
天丝的系列行为对红牛整条产业链产生了连锁影响。2016 年起,天丝发起的规模化诉讼涉及各地经销商,在侵权认定尚未明确、只有中国红牛有权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红牛饮料的司法认定已明确的情况下,给经销商运营带来极大困扰;叠加产品层面引发的认知混淆,终端销售体系的稳定运转受到影响,市场波动加剧,中国红牛的生产商等上下游主体也均受到不同程度的冲击。而这些主体的协同运转,是红牛商标价值落地与增值的重要支撑。
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2021)最高法民申 1162 号裁定明确,天丝将红牛商标许可中国红牛独占使用后,自身不得再使用该商标。这一司法精神与《商标法(修订草案)》强化的诚实信用原则高度契合,随着新规推进,其对商标实际使用的保护导向,有望为厘清相关竞争行为的性质、解决消费者混淆等争议提供更明确的法律依据。
行业启示:新规导向下商标权价值保护的合规实践指引
新规标志商标保护从“重注册”转向“注册与使用并重”,为行业提供合规指引。企业合作初期应明确三大核心条款:授权期限与权利范围、商誉归属与利益分配、争议解决机制,避免后续争议。
企业需构建“注册 + 使用”双轮布局:推进全类注册覆盖核心标识变体,建立使用证据留存机制,关注地理标志保护。应对纠纷时,善用新规主张权益,优先协商,建立止损预案降低市场冲击。
新规传递出明确的行业信号:法律始终支持诚信使用者与创新者,坚决规制恶意行使商标权属、滥用知识产权权利的行为。中国功能饮料市场潜力巨大,红牛事件不仅为行业参与者调整知识产权策略提供了鲜活样本,更为中外合资企业合作提供了重要的法律和商业警示,提醒市场主体需坚守契约精神,兼顾商标注册与实际使用,善用法律工具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结论
红牛商标战核心是商标权价值认定的根本分歧,2025 年末提请审议的《商标法(修订草案)》为解决这一分歧提供了清晰的立法指引。商标价值是注册法律基础、经营实际贡献与商誉长期积累的共同结果,中国红牛由华彬集团主导引入、运营并作出了主要贡献,在红牛商标落地中国、培育品牌价值的全过程中承担了主要成本、作出了决定性贡献,其对应的商标与品牌价值应获得法律与市场的双重认可。该案警示全行业,商标价值认定需回归商业本质,平衡注册法定权利与实际经营贡献,建立科学的价值评估体系,坚守契约精神与公平竞争原则,才能真正保障品牌长效发展与行业的可持续进步。